为保证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南部片区地区土地开发建设合理进行,并促进该地区与周边地区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法定文本。
3.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5.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08)
6.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7.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8. 《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9. 《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总体规划(2008-2025)》(报批稿)
10. 《惠州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建设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实施细则》
11. 国家及地方的其他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规划区位于三栋镇南部,东至惠澳大道,西至惠大铁路,南以三栋镇界为界与永湖镇相隔,北至在建莞惠高速,规划区总用地面积342.53公顷。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1.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规划是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南部片区地区开发建设的法定文件,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3. 本规划由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需调整,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将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南部片区地区发展成为以电子信息、物流商贸为主导产业的现代科技产业园区,成为服务珠三角、辐射粤东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和惠州市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区总用地为342.5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40.22公顷;控制总人口3.8万人。
1. 结合用地布局,根据规划区主干道,将本规划区划分成四个管理单元,代码分别为A、B、C、D。
2. 结合规划主干道和次干道,以两位数字的二级编码确定街坊编号(如A-01)。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差异,结合规划支路和自然地形界线,以两位数字的三级编码确定街坊内部的地块编码(如A—01—01)。编码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编号,整个规划区共划分成11个街坊、57个地块。
1.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按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共分为工业、居住、商业等类型。各地块的具体土地利用性质按照法定图则要求进行控制。
2. 各类建设用地可以变更使用性质,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符合附表1和法定图则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要求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并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3.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则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规定。
1.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由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组成,这些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必须符合法定图则规定的强度要求。
2. 建筑面积指标数值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法定图则中规定的指标。
3. 法定图则规定的各地块绿地率均为下限指标,绿地率指标数值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4. 各地块建设除应须满足图则规定的控制指标外,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规范等的规定。
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详见法定图则。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经营性商业与服务业设施、娱乐设施的具体项目不作硬性规定,可由市场自行调节,但其建筑面积应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
1. 规划安排的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2. 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规模时,应对规划安排的配套设施进行必要检讨,并根据相应程序调整设施的配套规定。
3. 在进行较大规模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公共设施位置在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及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法定图则中的规定。
按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设置道路等级,主干道红线控制32—60米、次干道红线控制24米、支路红线控制18米。
1. 规划区域内高速公路与道路相交、铁路与道路相交均采用立体交叉方式,惠南大道与莞惠高速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其余均为分离式立体交叉,其中主1路、主3路与莞惠高速相交采用下穿形式,工业园大道及南部主干道与铁路相交采用上跨形式。
2. 区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灯管理和渠化交通管理两种方式,在道路交叉口宜增加右转弯车道;区内支路与片区主干道交叉口宜采用禁止左转弯通行方式。
3.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2)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的起止线应大于50米,特殊情况控制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控制标准,但不应小于20米。
1. 规划区内布置3处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为1.08公顷(可停小车约360辆),分别位于A-01-02、B-02-11、C-01-09地块,主要满足社会公共停车需求。
2. 地块配建停车位数量参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设置,必须满足法定图则对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控制要求。
3. 规划区内设置8个公交站,主要沿惠南大道大道、主1号路、主3号路布置。
规划设置公园5处,总用地17.6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5.18%。各公园绿地布局位置按照法定图则要求进行控制。
规划防护绿地面积58.7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7.26%。其中:惠大铁路两侧控制3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惠南大道、莞惠高速两侧控制30米的道路防护绿带,主3路两侧控制25米的防护绿地,主1路两侧控制15的防护绿地,工业园大道控制10米的防护绿地;110KV高压线控制30米以上的高压走廊,高压线与周边用地之间控制10米以上的防护绿地;220KV高压线控制45米以上的高压走廊,高压线与周边用地之间控制15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对保留改造的河涌控制5米以上的防护绿地。
1. 规划区由河南岸水厂、江北水厂以及桥东水厂联合供水。
2. 规划沿主1路两侧敷设两根DN400供水管,主3路两侧敷设两根DN300供水管,工业园大道敷设一根DN400连接管,再引DN300~DN200的支管至用水地块,形成环状供水。本规划区内给水管管径为DN400~DN200。
3. 规划区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为2次,消防供水强度为每次15l/s。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1. 新建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2. 污水由各支管汇至工业园大道,经主1路往北,通过规划区500米外的污水提升泵站排往规划金山湖污水厂。
3. 规划区内污水管管径为d400~d1000。
1. 分东、西两大分区收集雨水,就近排放。雨水管管径为d800~d1500。
2. 保留改造工业园大道、惠南大道、主1路等主要道路沿线现有河涌,部分河涌截弯取直,以利于排水顺畅。雨水经河涌汇聚,往南最终排往淡水河。
1. 在东北部新建一座110kV变电站,占地面积约0.6公顷,主变容量为2×3.15万kVA,双回电源双解口三栋至松柏站二回110千伏线路。
2. 规划保留现状110KV架空线路和220KV架空线路。110KV双回线路高压走廊控制宽度为30米,220KV双回线路高压走廊控制宽度为45米。
3.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敷设,一般沿小区道路东侧、南侧人行道下敷设,埋深不少于0.7米。
1. 新建3个光纤接入网机房,分别位于地块A-02-01、B-02-06、C-01-06,采用附建式,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2. 按500~1000米距离设置移动基站,不单独占地,且不宜设置在医院、幼儿园、中小学等建筑内。每座移动基站建筑面积按40~60平方米控制。
3. 规划在主1路东侧C-01-07地块设置1座邮政支局,占地面积0.25公顷。邮政报刊亭按服务半径250~350米、服务人口5000~6000人的标准进行设置。
1. 规划近期气源主要以液化石油气为主,通过瓶装供应。规划远期积极利用广东LNG,发展天然气供应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由液化石油气逐步过渡到以天然气为主的气源转换。
2. 远期规划区气化率为100%,管道气气化率为75%,瓶装液化气气化率为25%。
1. 规划设置公共厕所6座,分别位于地块A-01-01、A-01-03、B-02-10、C-01-06、C-01-08、D-01-03,采用附建式,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2. 在惠南大道与工业园大道交界A-01-01地块处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室一处,与垃圾收集站合建,建筑面积20m2。
3. 规划垃圾转运站2处,分别位于A-01-01地块与C-01-02地块,每处建筑面积120m2,占地面积240m2。
1. 规划区山洪防护采用10年一遇的防护标准,排涝标准采用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一天排干标准。
2. 规划区属数码园一期消防站消防责任范围,不再新增消防站。给水管道应按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的标准配置室外消火栓。
注:●为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兼容,未列入“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兼容范围。